个人代开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0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自然人张三在杭州拥有两套商铺均出租给A企业,第一套商铺年租金110万,租赁日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第二套商铺年租金95万,租赁日期从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30日。第一次向税务局代开第一套商铺的租金发票时,是否免征增值税。第二次向税务局代开第二套商铺的租金发票是否免征增值税,还是累加第一次的租金全额征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0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
个人取得多处房产租金收入,应将各处收入合并后确认租金收入。……”
杭州市:同一纳税人有多处房源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同一产权人在同一乡镇、街道(以管辖区为最小单位)所在地拥有两处以上房产出租,按租金收入合并征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