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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增值税免税

09-30 增值税免税 我要评论

增值税免税

留言时间:2020-03-1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商务型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我们2月份房费收入中有一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部分开了普票或者不开发票,我们开普票的部分可不可以开成增值税免税发票,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例如,我们酒店2月房费收入共10万元,其中有1万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下的9万我们可不可以继续开免税普票,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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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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