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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关于未实缴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未实缴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

留言时间:2020-03-1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A投资了公司B,认缴出资金额100万元,但未实缴。现在拟打算将这笔股权转让给C,作价0元,但C需承担实缴100万元出资金额的义务。请问,我公司在计算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是0元,还是即使未实缴,也要按照认缴的出资金额100万元作为计税收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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