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发生在海外的律师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3-1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的单位是一家非居民纳税人已经申请了中国的税收居民,有一笔发生在海外的诉讼,为了解决这笔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并没有向国内提供过咨询,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附加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律师服务的具体过程进行判定。
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