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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税前扣除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3-1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加收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如何在税前扣除?是缴纳滞纳金当年计入营业外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计入相应的房地产开发成本,随房地产项目销售时结转对应成本时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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