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支付离职员工竞业补偿金,是否需要按综合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3-1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与离职员工约定,3年内不能到行业企业任职,所以3年期间每月支付离职员工竞业补偿金,是否需要按综合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按照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从原单位获得的竞业补偿金,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