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生活服务行业进项税抵扣
留言时间:2020-03-2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酒店,提供生活服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在疫情期间享受生活服务类收入免增增值税,开具免税销项普票,但是为了提供生活服务依旧会采购取得的进项专票,那这个进项税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作为留抵税额,是否有相关的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25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享受免税政策的,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