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税基础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03-2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A个体工商户先按公允价值出售资产,清算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增值税享受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再注销;受让企业(新设企业)以原个体工商户出售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作为受让资产的计税基础。但工商注册时,工商部门开具个转企证明,税务机关按个转企登记(系统推送),这样A个体工商户按公允价值出售资产,开具不了销售发票,受让企业没取得销售发票,但出让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已按公允销售计算缴纳,受让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可按受让的公允价值入账,并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另外《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草案)》第二款(七)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确认后的价值可否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列支?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可以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财预[2013]22号)第一条(九)规定:“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