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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受托开发软件,如何缴纳增值税

受托开发软件,如何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3-2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司为软件公司,受客户委托开发项目管理软件,著作权不打算转让给客户,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

问题:是否可按照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三),不征增值税?

如果需要征收增值税,应按照销售自行开发软件产品13%,享受满3%即征即退政策 还是按照软件开发服务 6%缴纳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因此,你公司受托开发项目管理软件且不转让著作权的行为属于销售软件产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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