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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违反规定转让发票行为!对温州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温州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29  16: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三稽公[2020]第42号

温州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温州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编号333XXX0008)我局已调查完毕,于2020年11月25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三稽处〔2020〕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三稽处〔2020〕104号

温州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XXXC0L998)

我局于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30日涉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基本情况:温州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XXX0L998,登记注册类型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9日,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是平阳县XXX号,法定代表人是XXX。经查,你单位实际控制人是李XXX,苍南县公安局已于2020年4月7日对李XXX等人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立案侦查。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反规定转让发票行为。

二、 处理决定

以李XXX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虚假注册汽车销售公司,疫情期间利用税务部门“最多跑一次”的便利骗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将发票转售给他人,从中牟取暴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反规定转让发票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在涉嫌犯罪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司法程序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的作出。”之规定,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做出决判决或处罚前,暂不予行政处罚,待司法机关作出决定后,视判决结果再作相应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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