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麻籽粕
留言时间:2021-03-2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一、基本情况:
我单位是一家生产加工亚麻籽油和亚麻籽油渣饼的企业,原料亚麻籽是从国外进口 ,加工的亚麻籽油我们已按税法的规定缴纳了增值税,加工的亚麻籽油渣饼主要用于畜禽的饲料,属于国家规定的饲料范围。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表)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法定增值税税率(%) 执行增值税税率(%)
10 23062000 亚麻子油渣饼 13 免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免征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职务、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三、问题:
依据财税[2001]82号文件规定:亚麻子油渣饼属于国家规定的饲料范围。依据: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除豆粕外粕类产品可享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我公司加工的亚麻籽粕属于籽粕不属于豆粕,能否依据文件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享受免征饲料的增值税的规定。请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明确。为盼!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3-31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规定:“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