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6 09: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1〕187号
温州市崇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42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424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423号)
2.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4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一稽处〔2019〕423号
温州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AWXM)
我局(所)于2017年10月16日至2019年4月15日对你(单位)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9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4至6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涉及金额合计11533662.48元,税额合计1960722.52元,价税合计13494385元。
你(单位)又在2017年4至6月进行虚假交易非法取得1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增值税进项税额1809891.59元,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1809891.59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作如下处理:
1、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809891.59元。
2、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一稽罚〔2019〕424号
温州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45AWXM)
经我局(所)于2017年10月16日至2019年4月15日对你(单位)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9月30日涉税情况,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4至6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涉及金额合计11533662.48元,税额合计1960722.52元,价税合计13494385元。
你(单位)又在2017年4至6月进行虚假交易非法取得1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增值税进项税额1809891.59元,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1809891.59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809891.59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1809891.59元;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以上罚款共计1909891.5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909,891.5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