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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木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木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6  08: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1〕185号

温州***木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3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218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3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一稽处〔2019〕317号

温州***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29AG0Y5N)

我局(所)于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3月21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5月31日你单位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8年2月开具了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7317923.03元,合计税额1244046.97元,价税合计金额8561970元。

经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已于2018年04月26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实地走访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发现注册地并不存在你单位,相关税务文书经公告送达仍无人前来处理。检查人员委托温州市鹿城区国家税务局查询,上述75份已申报,但1242596.3元进项税额没有任何凭证。经对你单位2018年1-5月的银行基本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银行账号为33050162870400000208)交易情况调查,发现该账户有疑似资金回流的交易。根据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你单位涉嫌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走逃。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检查人员实地检查记录;2、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3、你单位相关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你单位基本户流水。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33号公告),《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追缴该企业少缴的增值税1242596.30元。

2、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一稽罚〔2019〕268号

温州***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9AG0Y5N)

经我局(所)于2018年8月12日至2019年3月20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8年2月开具了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7317923.03元,合计税额1244046.97元,价税合计金额8561970元。

经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已于2018年04月26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实地走访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发现注册地并不存在你单位,相关税务文书经公告送达仍无人前来处理。检查人员委托温州市鹿城区国家税务局查询,上述75份已申报,但1242596.3元进项税额没有任何凭证。经对你单位2018年1-5月的银行基本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银行账号为33050162870400000208)交易情况调查,发现该账户有疑似资金回流的交易。根据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你单位涉嫌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走逃。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检查人员实地检查记录;2、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3、你单位相关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你单位基本户流水。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33号公告),《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242596.30元处以一倍罚款计1242596.30元;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15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92,596.3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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