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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宁德某KTV公司通过POS机、个人收款二维码、现金收取营业额少报收入逾2300万被税务稽查

09-29 税务行政处罚 我要评论

关于送达福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17时3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福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9H7T)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三稽罚告〔2022〕1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三稽罚告〔2022〕12号)送达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三稽罚告〔202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三稽罚告〔2022〕12号

福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9H7T):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宁德市***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0月2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

你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主要经营***KTV,***KTV通过POS机、个人收款二维码、现金收取营业额。经查,你公司未如实申报营业收入,仅按发票开具金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属虚假纳税申报。你公司2021年至2022年3月少申报收入共计23,371,309.36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88,664.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03.26元、企业所得税736,575.98 元,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共计931,843.49 元。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罚款。

以上罚款合计933,843.49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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