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公告(连城县***矿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1日16时1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连城县***矿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0***679772):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岩税二稽罚﹝2022﹞5号)。
经我局于2019年7月19日起对你公司(地址:连城县***村)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关于大坑尾采区利润分成的协议》以及大坑尾采区2012年1月-2015年6月上缴管理费结算单(费用报销单),结合账簿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前两次检查相关资料,计算你公司大坑尾采区2012年1月-2015年6月违法事实如下:
2012年大坑尾采区销售收入12743263.28元,账面申报销售收入3608168.41元,原查补销售收入8854412.46元,查补后仍少计销售收入280682.41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3年大坑尾采区销售收入18832940.18元,账面申报销售收入2849599.03元,原查补销售收入15388957.47元,查补后仍少计销售收入594383.68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4年大坑尾采区销售收入9581042.74元,账面销售收入1693264.98元,原查补销售收入5109243.71元,查补后仍少计销售收入2778534.05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5年1-6月大坑尾采区销售收入4736512.68元,账面销售收入2019905.68元,少计销售收入2716607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2012-2015年个人所得税-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核定的征收率为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
2012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80682.41×1.5%=4210.24元;
2013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594383.68×1.5%=8915.75元;
2014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778534.05×1.5%=41678.01元;
2015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716607×1.5%=40749.11元;
以上合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95553.11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四十九号,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你公司未补扣缴或补收税款。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揭礼军与大坑尾结算管理费相关凭证复印件;
2.罗广东林伯大坑尾出售煤炭情况笔记本复印件;
3.关于大坑尾采区利润分成的协议复印件;
4.揭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罗某某询问笔录;
5.2014年销售明细账、2014年8月2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2015年销售收入明细账(大坑尾采区)复印件;
6.税务工作底稿(一)(原连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制作)、税务工作底稿(二)(连城县税务局稽查局制作)复印件;
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国税罚〔2016〕0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2015连国税处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连税处〔2018〕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税罚〔2018〕1号)复印件;
8.连城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连地税通率核〔2012〕19号、〔2014〕61号、〔2015〕18号)复印件、2013年所得税核定情况系统打印件。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四十九号,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95553.11元的行为处1.5倍的罚款,即处罚143329.6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43329.67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连城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