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大运发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8日16时2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大运发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大运发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3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48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48号
福州大运发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2Y57NB46):
我局于2020年5月12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东侧奥体阳光花园二期G-2号楼6层22办公)2017年4月1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2017年、2018年分别取得下述5家公司开出的8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清单):
销方纳税人名称 |
开票年度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福州方成制衣有限公司 |
2018 |
21 |
1965912.45 |
334205.15 |
2300117.6 |
厦门辰杰依服饰有限公司 |
2017 |
7 |
668946.13 |
113720.87 |
782667 |
厦门程依服饰有限公司 |
2017 |
33 |
2312878.28 |
393189.32 |
2706067.6 |
厦门岚华服饰有限公司 |
2017 |
8 |
791836.22 |
134612.18 |
926448.4 |
厦门市佳源杰服饰有限公司 |
2017 |
17 |
1619901.56 |
275383.24 |
1895284.8 |
合计 |
|
86 |
7359474.64 |
1251110.76 |
8610585.4 |
分别于2017年6月——12月属期申报退税1251110.8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游5家企业的8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已退税86份,金额1251110.8元),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已退税款如下(金额:元):
所属期 |
应追缴金额 |
201706 |
149111.88 |
201707 |
168455.9 |
201709 |
113720.87 |
201710 |
106927.38 |
201711 |
158172 |
201712 |
554722.77 |
合计 |
1251110.8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追缴你公司视同内销增值税1097113.0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6797.92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2913.39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1942.26元。
以上视同内销涉及税款具体月份见下表(金额:元):
出口月份 |
美元离案价 |
当月1日美元汇率 |
视同内销 收入 |
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 附加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01705 |
278554.60 |
6.90 |
1920801.10 |
279090.76 |
19536.35 |
8372.72 |
5581.82 |
201707 |
334242.60 |
6.78 |
2265228.95 |
329135.83 |
23039.51 |
9874.07 |
6582.72 |
201708 |
398848.00 |
6.71 |
2678184.55 |
389137.93 |
27239.65 |
11674.14 |
7782.76 |
201712 |
103910.40 |
6.61 |
686504.84 |
99748.57 |
6982.40 |
2992.46 |
1994.97 |
合计 |
1115555.60 |
|
7550719.44 |
1097113.08 |
76797.92 |
32913.39 |
21942.26 |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补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三目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鉴于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其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8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移交主管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同时将追缴已退税款与视同内销征税相关事宜移交主管税务机关跟踪管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