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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对石狮市永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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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狮市永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石狮市永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81077417023):

  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19〕90680号),检查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19〕90680号

  石狮市永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7月11日至2019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你单位于2013年9月5日经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纳税人识别号:350581077417023。法定代表人:施健康,注册经营地址:石狮市濠江路269-271号4楼,企业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施健康投资比例100%。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账号:595900741210102。你单位于2013年9月1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登记时法定代表人为许书勇(居民身份证号:350582195401275019),于2015年3月25日变更为施纯清(身份证号:350582196003185039),于2015年12月21日变更为施健康(身份证号:350582195211265039)。2013年11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外贸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湖滨税务分局。

  你单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2013年度申报免税销售额8095434.13元,进项税额1173744.53元,已缴纳增值税0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8095434.13元,利润总额28290.09元,年度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573.58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0863.67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5.92元。2014年度申报免税销售额93846353.72元,进项税额15367658.37元,已缴纳增值税0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93844710.03元,利润总额-9521.39元,年度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484.40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0963.01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6192.60元。2015年度申报免税销售额52533687.39元,进项税额8785635.73元,已缴纳增值税0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9250.41元。

  你单位2013年度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额为1120904.83元,已收到出口退税额1120904.83元;2014年度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额为14496173.79元,已收到出口退税额14496173.79元;2015年度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额为7770342.52元,已收到出口退税额4742865.99元,已审批未退税额2620392.62元,函调暂缓未退税额407083.91元。

  二、违法事实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定程序调取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对税收违法证据进行取证,对涉案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询问,查实了:

  根据原河南省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2月21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1080000170001)所附的协查内容及要求,焦作光耀纺织有限公司在2014年1月至11月期间,采取虚构生产、虚构加工、虚假运输、虚假结算等方式,为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6份,发票代码:4100124140,发票号码:01249741~01249765、01252409~01252429、01252431~01252433、01380017~01380022、01380024~01380039、01263337、01263343~01263368、01263381~01263391、01284215~01284263、01275676~01275725;发票代码:4100123140,发票号码:03078278~03078302、03108289~03108307、03108309~03108313、03115246~03115270、03105209~03105247、03105249~03105258;发票代码:4100133140,发票号码:03205623~03205647,合计金额33325256.71元、税额5665293.61元,价税合计38990550.32。检查人员经查询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你单位取得虚开的3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其中2014年1月通过认证16份,金额1564610.23元、税额265983.77元;3月通过认证19份,金额1743520元、税额296398.40元;4月通过认证38份,金额3598577.36元、税额611758.24元;5月通过认证36份,金额3420185.27元、税额581431.53元;6月通过认证45份,金额3982305.05元、税额676991.85元;7月通过认证41份,金额3704543.31元、税额629772.39元;8月通过认证38份,金额3604946.69元、税额612840.97元;9月通过认证44份,金额4146958.35元、税额704982.85元;10月通过认证51份,金额4854364.79元、税额825241.87元;11月通过认证28份,金额2705245.66元、税额459891.74元,并申报出口退税5332041.05元,已收到出口退税额5332041.05元。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取得焦作光耀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建议追缴已退税款5332041.05元,

  (二)你单位应追缴已退税款涉及的货物销售应视同内销货物处理,由你单位自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申请办理相关证明手续,并向其所属国税管征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及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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