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李某某)
发布时间:2022-04-20 14:07: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2年第77号)
李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佛税一稽罚告〔2022〕44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佛税一稽罚告〔2022〕44号
李某某(身份证号码:440601XXXXXXXX032X):
对你(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XX号XX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发现,2012年1月18日、2月10日,温XX与佛山市顺德区泰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房产”)签订2份《购买房产意向书》,约定温XX向泰安房产购买泰安大厦501号至1901号等共17套房产,总价款为56394900.00元。温XX在《购买房产意向书》中要求将泰安大厦501号、1001号至1901号、111号、112号共13套房产的产权办理至你名下。你与泰安房产在2012年3月至8月期间签订了13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价合计17700000.00元,其中501号、1001号至1901号每套的交易价为1500000.00元,111号、112号每套的交易价为600000.00元;同时签订了3份《补充协议书》,约定你向泰安房产支付13套房产的装修补偿款24294900.00元。
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464号]的判决,泰安大厦501号、1001号至1901号房产每套房款为3600000.00元,你按照每套房产1500000.00元申报契税,111号因泰安房产放弃300000.00元房款,故房款为809600.00元,112号房款为1285300.00元,111号、112号你按照每套600000.00元申报契税,上述13套房产合计少申报契税计税金额23994900.00元,造成少缴契税71984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购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桂大道中2号泰安大厦的13套房产,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契税,已构成偷税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464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顺税处〔2018〕33号),泰安房产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购买房产意向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等相关资料,你办理房产交易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税收征管系统查询结果,温XX的《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的规定,鉴于你不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的比例超过10%,拟对你少缴契税719847.00元的偷税行为,处以0.6倍的罚款431908.20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附件: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