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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在“库存商品”账借方反映发生研发费用等支出共1,895,000.00元,其中1,830,000.00元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等税前扣除相关资料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2774A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14***774

法定代表人: 刘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22121********081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2〕 2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至2020年期间,在“库存商品”账借方反映发生研发费用等支出共1,895,000.00元,其中1,830,000.00元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等税前扣除相关资料。上述未取得税前扣除相关资料的支出中,已记入“营业成本”结转本年利润,并在2018年至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1,820,000.00 元(其中:2018年列支930,000.00元,2019年列支560,000.00元,2020年列支330,000.00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纳税调整。 经我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1〕1218号)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2〕3号)后,你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补开发票或提供可证实“库存商品”支出真实性的必备资料。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单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责令限期的期限届满仍未改正,应处3,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1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4-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地方编码: 4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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