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蕉岭县***摩托车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DKMN3J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刘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427********004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梅税二稽 罚 〔2022〕 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车行2022年1月至3月期间,在销售摩托车配件时,利用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款,隐瞒销售收入31006元,少报增值税销项税额3567.06元,该行为是偷税。 你车行在2022年4月26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48775.07元,4月27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退还留抵税额48775.07元(蕉税一分局税通〔2022〕1101号), 4月28日收到退税款48775.07元,骗取留抵退税3567.0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车行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3567.06元,是偷税行为。 你车行在2022年4月26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48775.07元,4月27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48775.07元, 4月28日收到48775.07元退税款,骗取留抵退税3567.06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车行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共3567.06元(3567.06×1)。
罚款金额(万元): 0.35670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5-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地方编码: 44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