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阜沙税务分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5 11:46:1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阜沙税务分局
福州瑞丰联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2Y1D4E2F):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阜沙税务分局催告书(中山阜沙税强催〔2022〕1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23452718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阜沙税务分局
2022年5月2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阜沙税务分局催告书(中山阜沙税强催〔2022〕1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阜沙税务分局催告书(中山阜沙税强催〔2022〕1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阜沙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中山阜沙税强催〔2022〕1号
福州瑞丰联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2Y1D4E2F)
本机关于 2022 年 3 月 31日向你(单位)送达中山阜沙税税通【2022】284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阜沙税务分局清缴逾期未缴纳的所属期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税款(大写)捌仟壹佰玖拾肆万陆仟壹佰贰拾柒元柒角贰分(¥:81946127.72)元;
2.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梁添成
联系电话:23452718
地址: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大道38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梁添成(粤税征442000180588)、王全明(粤税征442000180498)
二0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