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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梅州某个体户销售五粮液骗取留抵退税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梅州市***贸易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4***UTB70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潘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425********439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梅税一稽 罚 〔2022〕 2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以《梅州市***酒业贸易商行》和《梅州市***贸易行》的送货单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等收款方式对收取的销售五粮液系列酒货款金额合计728828.00元(含税)未在会计帐簿上核算收入和申报纳税。属于在帐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于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通过在帐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共83,847.47元[728828.00÷(1+13%)×13%],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涉嫌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款83,847.47元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款1倍的罚款共83,847.47元。其中:处税款所属期2021年9月份少缴增值税税款32960.18元的1倍罚款32960.18元;处税款所属期2021年10月份少缴增值税税款34113.84元的1倍罚款34113.84元;处税款所属期2022年1月份少缴增值税税款16096.99元的1倍罚款16096.99元;处税款所属期2022年3月份少缴增值税税款676.46元的1倍罚款676.46元。

罚款金额(万元): 8.38474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2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5-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地方编码: 4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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