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揭阳市***五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48XA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08***248X
法定代表人: 林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5202********345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揭税一稽 罚 〔2022〕 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存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报销售收入,虚增期末留抵税额,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偷税行为。 检查人员在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员的配合下,突击检查了你公司的生产场地和办公室。经检查人员对你公司办公室现场提取的销售发货单、收据以及会计凭证、相关账簿等资料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销售多个型号的手电筒、头灯给梁某某、姚某、骆某某等人,总共开具12份印制有“广东省揭阳市康量五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单据(以下简称“销售单据”),对应销售金额合计554830.00元(折算为不含税金额 491000.01元)。 经我局检查、核对你公司检查年度的账簿、会计凭证资料,在应收账款中没有梁英玲、姚杰、骆洪英等会计科目,你公司的会计凭证也没有上述12份销售单据及对应销售发票的入账资料。经调取你公司银行资金流水,发现你公司的银行账户没有同上述客户的往来记录。经查询“金三”系统,你公司增值税申报表所属期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每月增值税无票销售收入申报额均为零,证明你公司存在销售单据未如实入账核实的情况。 根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的询问笔录,他承认在2021年10月至12月,你公司通过低于市场价格的销售方式处理一批库存产品,分别向梁某某、姚某、骆某某等人销售手电筒、头灯等产品,销售时由公司开具销售单据,总共开具12份销售单据,销售金额合计554830.00元。货款通过现金收取,收取现金时由你公司出纳林伟珊开具收款收据。 由于林某某认为你公司这部分库存产品是低于市场价销售,没有利润收入,所以没有将你公司上述销售业务的相关的单据提供给会计林晓洁入账核算,隐瞒了你公司这部分销售收入,造成了你公司对这部分销售收入没有如实申报纳税。 经我局检查,确认你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少报销售收入合计554830.00元(折算为不含税金额491000.01元),少缴增值税63829.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468.10元、教育费附加1914.90元、地方教育附加1276.59元。 (二)你公司存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印花税的偷税行为。 对你公司开具的12份销售单据视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销售金额554830.00元,你公司少缴印花税166.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所偷增值税税款 63829.99元处以1倍的罚款63829.99元,对你公司所偷城市建设维护税税款4468.10元处以1倍的罚款4468.10元,对你公司所偷印花税税款166.5元处以1倍的罚款166.5元,合计罚款68464.59元。
罚款金额(万元): 6.84645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3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5-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200MB2D01105Y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200MB2D01105Y
地方编码: 44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