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亿逢缘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3152138011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15213801
法定代表人: 曾少容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322********702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2〕 7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8月12日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01077993-01078000,01086001-01086017,金额合计2485683.70元,税额合计422566.30元,价税合计2908250元),购方为你(单位),上述发票已被证实虚开。 (二)经查询电子底账系统,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其中16份发票于2016年8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270563.31元。 1.认定“非正常”情况 你(单位)2017年4月20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认定原因为查无下落。 2.电话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情况 就你(单位)涉嫌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检查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曾少容(联系方式13018411293)、财务人员李惠(联系方式18923627128)进行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 3.实地核查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生产经营注册地址惠州市鹅岭西路龙西街3号政盈商务大厦15层进行实地检查,在其注册地址未发现有你(单位)在场,经现场工作人员确认,你(单位)未在该地址生产经营。 4.文书送达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1年8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1〕272号)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检查人员于2022年1月19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限你(单位)于2022年1月24日前向我局提供涉案的纳税资料,因号码无人接听被退回,已分别于2021年9月2日、2022年3月10日对上述文书进行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公告到期后,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 5.银行流水调查情况 2021年12月29日检查人员依程序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调取了你(单位)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区间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根据银行流水显示,你(单位)未从对公账户上支付过款项给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涉嫌取得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是偷税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501000121031814656)、《关于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南市税一稽协〔2021〕1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1〕272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邮寄送达回执及文书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现场笔录》及现场视频录像光盘; 4. 相关的申报表、发票认证抵扣信息清单等资料; 5.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公账户银行流水; 6.电话联系企业的录像光盘。 上述1至6项证据资料证实,你(单位)取得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虚开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是偷税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后,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39528.81元(增值税270563.31元、城建税18939.43元、企业所得税350026.07)三倍的罚款,即罚款1918586.43元(639528.81*3)。
罚款金额(万元): 191.85864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0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0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