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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因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应追回已退税款,视同免税处理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服装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2-06-14 15:59: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广州***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8***CRNL1T):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增税二所税通【2022】10069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所(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0号912室)领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增税二所税通【2022】1006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2022年6月1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穗增税二所税通【2022】10069号

广州***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4401***4JK25)  

事由: 追回已退税款,视同免税处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通知内容:经调查,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免抵退税业务中,因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共涉及2019-2021年61份报关单,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上述规定现决定对上述已退税款6,368,828.61元予以追回,请于签收本文书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用负数冲减原申报,并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处理。逾期未缴清的,将按欠税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返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健生西路42号)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签章)

2022年 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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