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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三倍税务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易达辉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6-17 10:04:19来源:第一稽查局

惠州市易达辉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441302338269680G):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惠税一稽罚告〔2022〕8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惠税一稽罚告〔2022〕47号

惠州市易达辉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2338269680G):

对你(单位)(地址:惠州市鹅岭北路16号智星综合大厦5层33号房(仅限办公))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来函,陆河恒昌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6月29日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09775936- 09775943,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09775962- 09775968,金额合计1488095.72元,税额合计252976.28元,价税合计1741072元)、2016年2月26日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14730575- 14730588,金额合计1398652.99元,税额合计237771.01元,价税合计1636424.00元)、陆河铺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2月26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14730303-14730306,金额合计301541.88元,税额合计301541.88元,价税合计352804.00元),购方均为易达辉商贸,上述发票已被证实虚开。

(二)经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易达辉商贸取得上述发票分别于所属期2015年6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252976.28元,于所属期2016年2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289033.13元。

1.认定“非正常”情况

你(单位)已于2016年12月29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为查无下落。

2.电话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情况

就你(单位)涉嫌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检查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罗艺(电话134****5557)进行联系,电话接听者称其非罗艺本人,且不认识罗艺;通过电话联系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彭坤伟(电话135****9095),该电话处于无法接通状态。

3.实地核查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1年7月16日对你(单位)生产经营注册地址惠州市鹅岭北路16号智星综合大厦5层33号房(仅限办公)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在其注册地址未发现有你(单位)公司在场,经现场物业人员确认,你(单位)未在该地址生产经营。

4.文书送达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1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邮寄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0〕16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1〕37号)因号码机主非收件人本人被拒收退回,检查人员于2022年3月22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18号),限你(单位)于2022年3月28日前向我局提供涉案的纳税资料,因号码机主非收件人本人被退回,已于2022年4月1日对上述文书进行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公告到期后,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

5.银行流水调查情况情况

2021年12月29日检查人员依程序向中国银行惠州分行调取你(单位)登记的对公账户(账户110147****4007)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根据银行流水显示,你(单位)在此期间处于“休眠”状态无任何交易流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涉嫌取得陆河恒昌贸易有限公司、陆河铺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18)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是偷税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4400000120031015716、44415000120031015576)、《关于陆河铺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汕尾税第一稽协〔2020〕3号)、《关于陆河恒昌贸易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汕尾税第一稽协〔2020〕2号);

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1〕 3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18号)邮寄送达回执;

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现场笔录》及现场视频录像光盘;

4. 与发票业务相关的申报表、发票认证抵扣信息清单、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

5. 电话联系企业的录像光盘;

6.你(单位)对公账户(账户110147****4007)的银行流水。

上述1至6项证据资料证实,你(单位)取得陆河恒昌贸易有限公司、陆河铺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18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是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18号)后,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拟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32136.38元(增值税542009.41元、城建税37940.66元、企业所得税152186.31)三倍的罚款,即罚款2196409.14元(732136.38*3)。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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