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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税务局:某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留抵退税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肇庆市***皮厂【经小编查询为个人独资企业】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TY813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Y81

法定代表人: 黄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682********473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肇税一稽 罚 〔2022〕 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厂存在不列、少列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多退留抵退税的违法事实。 (一)你厂在2020年11月销售牛皮给陈某某,取得含税收入25,554.00元,销售牛皮边角料给黄某某,取得含税收入1,150.00元,以上含税收入合计26,704.00元。你厂向购买人提供送货单和收据,未开具发票,交易均以现金结算。你厂没有将上述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没有依法按照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二)你厂在2020年12月销售牛皮给陈某某、叶某某,取得含税收入88,541.00元,销售牛皮边角料给黄某某,取得含税收入3,824.00元,以上含税收入合计92,365.00元。你厂向购买人提供送货单和收据,未开具发票,交易均以现金结算。你厂没有将上述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没有依法按照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三)你厂在2021年12月销售牛皮给叶某某、黄某某,取得含税收入172,943.20元,销售牛皮边角料给黄某某,取得含税收入8,315.00元,以上含税收入合计181,258.20元。你厂向购买人提供送货单和收据,未开具发票,交易均以现金结算。你厂没有将上述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没有依法按照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你厂2020年、2021年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虚假留抵并申请留抵退税,多退增值税34,550.91元(其中:2020年13,698.20元,2021年20,852.7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款第45项基准,你厂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虚假留抵并申请留抵退税),造成多退增值税34,550.91元的行为是偷税。鉴于你厂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2020年偷税金额占应缴税款比例100%,2021年偷税金额占应缴税款比例47.20%,违法程度一般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厂多退的增值税处以1倍罚款,即罚款34,550.91元。

罚款金额(万元): 3.45509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地方编码: 4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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