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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中山市某幼儿园偷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幼儿园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44***190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8***19

法定代表人: 邓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225********044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中山税稽 罚 〔2022〕 2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15至2016年取得保教费、托管费、试学费等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收入未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检查,你单位2015年1-12月保教费收入6,958,927.50元,发生退费31,080.00元,合计收入共6,927,847.50元;2016年1-12月保教费收入10,732,830.00元,发生退费76,820.00元,合计收入共10,654,610.00元。2015年1-12月托管费收入192,168.00元,2016年1-12月托管费收入461,112.00元。2015年1-12月试学费185,360.00元,2016年1-12月试学费收入150,480.00元。你单位2015至2016年取得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收入的保教费17,583,857.50元、托管费653,280.00元、新生试学费335,840.00元,你单位为少缴税款,未如实足额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2015至2016年学费收取和退费单据复印件及学费收入明细表、2015至2016年托管费收入明细表、2015至2016年新生试学费收入明细表;(2)你单位收取保教费的记账凭证、明细账页复印件;(3)你单位纳税申报表;(4)你单位的书面说明;(5)经你单位确认的《稽查工作底稿》(二)。

上述第(1)至第(5)项证据证明:你单位取得的保教费、托管费、新生试学费收入,为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你单位没有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通过现金或私人银行账户的方式发放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福利等,2015年少申报工资薪金总额406,645.00元,2016年少申报工资薪金总额762,067.00元。少扣缴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合计74,961.2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于2015至2016年取得保教费、试学费、托管费收入,没有如实足额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你单位少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100,628.45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158,700.95元。决定对你单位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259,329.4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9,664.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74,961.28元的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7,480.64元。

罚款金额(万元): 16.71453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地方编码: 4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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