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广东  >  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应追征的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已超过法定追征期,不再作追征处理

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应追征的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已超过法定追征期,不再作追征处理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鞋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253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1 17:20:1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鞋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556F):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289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徐州***皮革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为3200152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1621288至11621289、11740627、12256465至12256466,金额合计356,333.34元,税额合计60,576.66元,价税合计416,910.00元。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合计60,576.66元,你单位分别于税款所属期2015年7月、8月和10月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明细单;(2)从税收征管系统导出的你单位上述发票认证信息和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其他证据。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你单位追征2015年增值税60,576.66元。

2.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应追征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240.37元、教育费附加1,817.30元及地方教育附加1,211.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释义》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应追征的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已超过法定追征期,不再作追征处理。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28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28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21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