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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瞒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造成虚增留抵税额,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属于偷税,处以1倍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韶关市***电器机电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600X6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85***0X

法定代表人: 高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20106********089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韶税二稽 罚 〔2022〕 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存在隐瞒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造成虚增留抵税额,少缴增值税税金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公司2019年9月11 日发出商品99,469.03元(不含税),你公司将未收款项记应收账款科目,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贷:库存商品”,未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未结转对应成本;你公司2020年9月30日发出商品197,522.12元(不含税)、10月25日发出商品5,307.96元(不含税)、12月14日发出商品41,977.88元(不含税),你公司将上述未收到款项记应收账款科目,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贷:库存商品”,未确认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未结转对应成本;你公司2021年2 月 26日发出商品2,566.37元(不含税)、3月12日发出商品62,168.14元(不含税)、3月22日发出商品10,970.80元(不含税)、3月26日发出商品58,894.69元(不含税)、4月29日发出商品75,105.31元(不含税)、8月6日发出商品29,422.12元(不含税)、11月28日发出商品24,949.56元(不含税),你公司将上述未收到款项记应收账款科目,做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贷:库存商品”,未确认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未结转对应成本,造成虚增留抵税额,少缴增值税税金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负责人)身份证等证据复印件,证明公司的工商登记及经营等情况。 (2)你公司记账凭证、送货单、应收账款明细账复印件以及相关人员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明你公司上述已发出商品未确认收入。 (3)你公司记账凭证、送货单、进货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以及《未确认收入对应成本明细表》,证明上述未确认收入对应的成本。 (4)你公司记账凭证、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证明你公司没有申报上述收入的增值税及当年度企业所得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 税务总局中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该公司2019年—2021年隐瞒销售收入、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定性为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第二条第一项、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2021年瞒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造成虚增留抵税额,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属于偷税。少缴税款合计89,089.56元,对你公司偷税的行为处以1倍罚款,即89,089.56元。

罚款金额(万元): 8.90895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地方编码: 4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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