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健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CGX2W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X2
法定代表人: 陈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182********002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2〕 5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0年12月向广东***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采购冲吸式消融电极一批,取得广东***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发票代码4400202130,发票号码39702911,金额349823.02元,税额45476.98元,价税合计395300元;发票代码4400202130,发票号码39702912,金额192212.39元,税额24987.61元,价税合计217200元。上述发票涉及进项税额合计70464.59元,你单位已在税款所属期2020年12月抵扣。 上述发票涉及的部分货物你单位在2021年12月退回广东***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退货涉及的进项税额为50,734.51元,你单位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及相应的账务处理。你单位在2022年4月申请退还2022年3月存量留抵税额205,481.85元,并于当月取得相关退税款,其中包含上述退货涉及的进项税额50,734.5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相关记账凭证及账页复印件;(2)你单位提供的相关退货单复印件;(3)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专用发票抵扣清单;(4)你单位申请增值税存量留抵退税的相关资料;(5)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询问笔录;(6)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购进货物发生退货后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及相关账务处理,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50,734.51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3,551.42元1倍的罚款,合计54,285.93元,其中增值税罚款50,734.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551.42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单位在购进货物发生退货后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及相关账务处理,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50,734.51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3,551.42元1倍的罚款,合计54,285.93元,其中增值税罚款50,734.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551.42元。
罚款金额(万元): 5.42859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地方编码: 44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