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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税务局:新兴县某贸易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罚款1倍,非留抵退税偷税罚款0.5倍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兴县***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94D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097701494

法定代表人: 黎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228********031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云税一稽 罚 〔2022〕 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司2020至2022年度隐瞒柴油、机油的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税费 你司2020至2022年度隐瞒了销售柴油、机油给散客、个体运输车队、个体工程车队等无发票需求客户的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其中:2020年度11至12月少申报含税收入为514,438.10元;2021年度少申报含税收入为1,950,678.54元;2022年度1至3月少申报含税收入为604,367.20元,共计3,069,483.84元。 以上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336,950.61元;企业所得税22,762.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847.55元;教育费附加10,108.52元;地方教育附加6,739.01元,共计393,408.44元。 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向你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云税一稽罚告〔2022〕10号)后,你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关于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司上述行为属于“纳税人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偷税行为”,应补缴增值税336,950.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847.55元,具体计算过程见《附件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计算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司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对你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你司因隐瞒销售收入造成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虚假留抵税额并骗取留抵税额35,720.49元)的偷税行为处以0.5倍罚款159,038.84元[(336,950.61+16,847.55-35,720.49)×0.5];对你司偷税金额中骗取留抵退税的35,720.49元处1倍罚款35,720.49元。 (二)关于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第五十四条,《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小编注:官方信息不全】

罚款金额(万元): 20.61407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300MB2D01738J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300MB2D01738J

地方编码: 4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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