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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取得留抵退税的行为,罚款1倍2,036.07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线束厂(普通合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863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28***186

法定代表人: 范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30382********177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2〕 5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年9月处理废材料取得含税收入16,540.30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4,637.43元,通过现金方式收讫处理废材料收入,没有按规定进行记账,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和相关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2)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3)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4)其他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取得处理废材料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行为,对你单位追征2021年9月增值税1,902.8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征2021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3.20元。 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61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取得留抵退税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1,902.87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33.20元一倍的罚款共2,036.07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0360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地方编码: 4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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