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温州***铜业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01 09: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1〕141号
温州***铜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稽罚告〔2021〕22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1年9月1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稽罚告〔2021〕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稽罚告〔2021〕224号
温州***铜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2462H):
对你(单位)(地址:温州市滨海一路***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16年3月—8月期间取得以下11户开票企业开具的612份已被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60695058.39元,税额10318159.26元,价税合计71013217.65元,分别为广西南宁凯欣盛商贸有限公司75份(价税合计8691331元)、大连宏泰峰商贸有限公司75份(价税合计8686344元)、大连盛佲达商贸有限公司64份(价税合计7297405.50元)、广西伟捷乾宏商贸有限公司50份(价税合计5818933元)、广西月树贸易有限公司50份(价税合计5804280元)、广西聚弘发商贸有限公司50份(价税合计5843347元)、广西凯益国商贸有限公司50份(价税合计5846953.40元)、广西弘成中商贸有限公司50份(价税合计5844069.75元)、广西梦科识贸易有限公司75份(价税合计8711874元)、广西叶予咏云商贸有限公司50份(价税合计5800680元)、杭州林楚贸易有限公司23份(价税合计2668000元)。
你单位已于2016年将上述6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共抵扣进项税额10318159.26元,原材料入账金额60695058.39元,在2016年度税前扣除55601862.85元。
上述行为已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拟对你单位2016年度少缴的增值税10318159.26元、企业所得税13590920.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22271.15元合计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计24631351.3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