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6 14: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绍兴***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BB092B):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绍税一稽处〔2021〕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绍税一稽罚〔2021〕76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以上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相关文书见附件。
绍兴柯桥酷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绍税一稽罚〔2021〕76号.doc
绍兴柯桥酷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绍税一稽处〔2021〕44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绍税一稽处〔2021〕44号
绍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A29BB092B)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5月26日对你单位2017年4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你单位取得以下含税销售收入未按实进行纳税申报。2017年4-12月为1082571元,2018年1-12月为899319.56元,2019年1-12月为443359.83元。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2017年4-6月增值税8851.40元,2017年7-9月增值税11525.59 元,2017年10-12月增值税11154.20元, 2018年1-3月增值税5076.67元,2018年4-6月增值税8523.41元,2018年7-9月增值税4217.65元,2018年10-12月增值税8376.05元。以上合计57724.9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2017年4月-12月城建税1576.56元, 2018年1月-12月城建税1309.69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2017年4月-12月教育费附加945.94元,2018年1月-12月教育费附加785.81元。
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4号)之规定,追缴2017年4月-12月地方教育附加630.62元,2018年1月-12月地方教育附加523.88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追缴2017企业所得税 674.27元,追缴2018企业所得税2322.94元,追缴2019企业所得税1345.41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缴2017年4月—12月印花税315.30元,2018年1月-12月印花税262.00元, 2019年1-12月印花税64.50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税一稽罚〔2021〕76号
绍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62***BB092B):
经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5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号 )2017年4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你单位取得以下含税销售收入未按实进行纳税申报。2017年4-12月为1082571元,2018年1-12月为899319.56元,2019年1-12月为443359.83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绍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4月—2019年12月pos机到账明细;(2)学员信息详细表、转校名单、退费名单;(3)柯桥校区续费和消课情况;(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5)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询问笔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2017年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处80%的罚款计27277.86元;对2018年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处80%的罚款计24070.72元;对2019年追缴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处80%的罚款计1127.9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2,476.5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