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2-11-14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2013年在俄罗斯投资1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B,我公司账面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021年B公司在俄罗斯注销清算,无可分配剩余资产,我公司也于当年在商务主管部门取得“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至此,我公司发生对外股权投资损失100万元。请问,该损失能否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我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1日电话咨询省12366服务热线,得到答复:根据财税[2009]57号第六条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该损失可税前扣除。
2.我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收到台州市12366回复:根据浙江省2012年3月22日关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内部讨论意见,该损失在税务总局明确前暂缓在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两个答复,我公司很疑惑:该损失究竟是否能够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扣除,文件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
2022-11-17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根据2011年25号公告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