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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温州***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温州***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02  16: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1〕144号

温州晶峰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二稽处〔2021〕16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1年9月2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二稽处〔2021〕163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二稽处〔2021〕163号

温州晶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1MA2974411N)

我局(所)于2019年4月8日至2021年3月4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号码:02912051-02912075),2017年8月16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号码:03548213-03548237)。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8月23日该公司对外开具上述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份发票(号码02912055)作废,实际开具了49份发票,金额共计4710680.88元,税额共计800815.72元。具体为(1)、2017年7月21日向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开具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64130,发票号码:2912051-2912053,发票金额:266673.5元,税额:45334.5元,价税合计:312008元,这3份发票已申报。(2)、2017年8月11日向洪洞县聚弘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64130,发票号码:02912057-02912074,发票金额:1783932.04元,税额:303268.46元,价税合计:2087200.5元,未申报。(3)、2017年8月23日向洪洞县弘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64130,发票号码:03548214-03548234,发票金额:2070638.16元,税额:352008.4元,价税合计:2762407.5元。(4)、2017年7月21日向温州霞达商贸有限公司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64130,发票号码:2912054,发票金额:73039.32元,税额:12416.68元,价税合计:85456元,该份发票已申报。(5)、2017年8月14日向攸县滑石粉厂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64130,发票号码:2912075,发票金额:98803.42元,税额:16796.58元,价税合计:115600元。(6)、2017年8月22日向成都市芝梵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64130,发票号码:03548213,发票金额:51709.40元,税额:8790.60元,价税合计:60500元。(7)、2017年8月11日向洪洞县华奇威商贸有限公司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64130,发票号码:02912056,发票金额:66089.40元,税额:11235.20元,价税合计:77324.6元。(8)、2017年8月23日向山西特安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具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64130,发票号码:03548235-03548237,发票金额:299795.64元,税额:50965.26元,价税合计:312008元,这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上述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了4份,余下45份未申报。

2、你公司对公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3050162353500000315)2017年8月1日收到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分三笔汇入款项共计312008元(开具给永辉建筑装饰的发票价税合计额312008元),次日向“郑益龙”个人农业银行账户(6228430339427981678)转账287100元,差额占发票价税合计金额8%,郑益龙在收到温州晶峰贸易有限公司287100元后,分散汇入到郑益龙个人其他账号(2017年8月2日宁波银行账号6222811110018883,70000元;8月3日鹿城农商行账号6217360399004019885,300000元;8月5日温州银行账号6231120100000469310,120000元), 未发现这几个账号存在明显资金回流的迹向。你公司对公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3050162353500000315)2017年9月14日收到洪洞县聚弘泰商贸有限公司汇入分两笔汇入的款项共计1900000元,开具给洪洞县聚弘泰商贸有限公司18份发票价税合计2087200.5,差额占发票价税合计金额9%。你公司收到当日向“王兵”个人农行账户(账号:6228481298225161578)转账1900000元,随后将款项分散汇给多个个人汇款,未发现明显资金回流现象。但发现王兵与洪洞县聚弘泰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小娃,与洪洞县弘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均有大量资金往来,王兵账户收到的款项均固定汇给刘亚奇、刘洪刚、孔德红等人。未发现你公司基本户有其他受票单位对应发票金额汇入。

3、温州晶峰贸易有限公司成立后2个月内领取并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在成立后第一个月进行虚假申报后没有再进行纳税申报,成立后第三个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为私人住宅,未发现公司经营迹像。企业对公账户收取得货款远低于开票金额,并且收取的货款绝大部分都在收到后立即转到第三方个人账户,对公账户上没有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推定你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

4、检查人员现场走访企业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 浙江省沙城街道迎宾街12号第三层,发现是居民私人住宅,未发现温州晶峰贸易有限公司。你公司成立于2017 年7月4日,最后一次申报日期是2017年8月7日,对所属期为2017年7月的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印花税进行申报。此后无申报记录,2017年9月29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现已走逃失联。

综合上述,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开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征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三条之规定,

1、追缴你公司对外虚开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的销项税额743064.54元。

2、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2014.52元,教育费附加22291.94元,地方教育附加14861.30元。

3、你公司为暴力虚开企业,涉嫌虚假经营未发生真实业务,未取得应纳税所得,故对企业所得税不予处理。

4、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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