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雄市***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8***8NB5G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NB5
法定代表人: 王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425********223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韶税二稽 罚 〔2022〕 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0年2月存在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服务项目抵扣进项税额,以虚增进项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检查,你公司于2020年3月1日的记账凭证显示“管理费-福利费”科目列支了7,085.85元,原始凭证为南雄市***大酒店2020年1月18日开具的一张货物名称为“KTV费用”,发票代码为:4400192130,号码为:22978881,金额为7,085.85元,税额为425.1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的增值税税额425.15元于2020年2月作了进项税额抵扣,其后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 税务总局中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的规定,你公司将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服务项目抵扣进项税额,以虚增进项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属于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即对你公司处以偷税数额454.91×1=454.91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04549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地方编码: 44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