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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将货物直接销售给境外客户的国内代理人员未申报纳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进出口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388534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66***853

法定代表人: 李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50881********033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2〕 6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我局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采取隐瞒销售收入,用私人账户收款不记账等方式,将货物直接销售给境外客户的国内代理人员,隐瞒实现的销售收入4,855,832.00元(含税),其中:2019年1,916,252.40元, 2020年2,456,682.60元,2021年1-6月482,897.00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4,292,610.51元,其中:2019年1,691,212.63元, 2020年2,174,055.40元,2021年1-6月427,342.48元。至检查日止,上述业务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货物已发出,未发生退货,以销售单作为索取销售款项的凭证,已通过私人账户收齐销售货款,隐瞒的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行为属于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因少列收入而少缴的增值税563,221.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425.4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合共 301,323.50元,其中增值税罚款281,610.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9,712.75元。

罚款金额(万元): 30.132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0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3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地方编码: 4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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