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08 17:23:2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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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675176485U)
我局对你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络,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山税一稽处[2022]330号)。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偷税,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增值税576,468.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偷税,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8,823.42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三、六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等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教育费附加17,294.05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等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地方教育附加11,529.36元。
(二)关于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公告〔2018〕1号)规定,对你单位2017年至2018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6%,2018年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4%。核定征收后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2,433,328.88元,其中:2017年少缴0.00元,2018年少缴2,433,328.88元[计算过程:283,895,689.01 ×4%×25%-405,628.01]。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2,433,328.88元。
(三)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1.对你单位因错误申报2017年12月(税款所属期)、2018年1月(税款所属期)、2018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加收滞纳金合计540,804.27元,对你单位因错误申报2017年12月(税款所属期)、2018年1月(税款所属期)、2018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加收滞纳金合计27,040.21元;2.对查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税费共3,067,444.0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三角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山税一稽处[2022]33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