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美甲用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TBA63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TBA6
法定代表人: 潘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30382********795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2〕 6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9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销售货物,取得账外不含税销售收入合计15,257,656.71元(其中:2019年124,005.23元、2020年382,000.16元、2021年8,404,863.97元、2022年1月至4月6,346,787.35元),上述款项你单位已收讫,没有发生退货退款。 上述收入你单位未在账上反映,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记增值税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税额,并于2022年4月、5月取得留抵退税274,517.18元和3,673.17元。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原已在2019年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营业收入0元、11,019.40元和128,788.36元(其中你单位2021年12月以含税价格34,539.65元申报销售服务收入,故2021年收入应扣减税款2,091.32元后为126,697.04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1,984,259.27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38,898.15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少记增值税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税额,并取得的留抵退税278,190.35元处以1倍罚款278,190.35元,对其它少缴的增值税1,706,068.92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38,898.1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922,483.7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20.0674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0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7-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地方编码: 44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