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和平县***纸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6***T6M09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6M0
法定代表人: 罗***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624********172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河税二稽 罚 〔2022〕 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少报收入103,049.03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3,396.37元,造成多退留抵退税款915.47元,少缴增值税12,480.9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24.05元、少缴教育费附加374.43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49.6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090.05元。
2020年7月-9月,你公司向连平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果汁彩箱共46,800套,不含税销售额合计103,049.03元(70,980+36,238/1.13),账上未记载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其中:
1.2020年6月17日,你公司与连平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向连平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东柠彩箱(低糖)”10000套、“东柠彩箱(元糖)”10000套、“百香果彩箱”13800套,不含税销售额合计70,980元。2020年9月27日打印编号为0000439的送货单,送货单显示向连平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货“东柠彩箱(低糖)”10000套、“东柠彩箱(无糖)”10000套、“百香果彩箱”13800套,并备注2020年7月已送货。
2.2020年9月27日,你公司向连平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货“东柠黄金百香果汁彩箱”5000套、“广州百香汁彩箱”8000套,送货单编号为0000440,价款和运费共36,2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上述销售货物行为属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税范围,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纳税。你公司以未开具发票未收到款项为由未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你公司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根据你公司送货单,2020年7月少报不含税收入70,980元,少缴增值税70,980×13%=9,227.40元;2020年9月少报含税收入36,238元,少报销项税36,238/1.13×13%=4,168.97元,造成多退留抵退税915.47元,少缴增值税3,253.50元。2020年合计少缴增值税12,480.90元,2022年多退留抵退税915.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2020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480.9×5%=624.05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2020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480.9×3%=374.43元;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第六条规定,2020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2,480.9×2%=249.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你公司少报收入103,049.0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20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24.05+374.43+249.62=1,248.10元允许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次检查后,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7,634.92+103,049.03-1,248.10-15,078.34=174,357.51元,应纳税所得税额为174,357.51×25%×20%=8,717.88,已纳所得税3,627.8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90.0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多退的留抵退税款处以1倍罚款即915.47元;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18,195元占应纳税款10%以上,违法程度属于“一般”,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0.5倍罚款即9,097.5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0129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1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7-1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600MB2D02167M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600MB2D02167M
地方编码: 44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