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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局:你公司虚假申报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及造成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公司处所偷税款291591.38元一倍的罚款291,591.38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工业(惠州)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74421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96***42

法定代表人: 洪***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680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2〕 4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 经检查,你公司2019年至今没有生产产品,主要的收入为厂租和电费收入,收款方式有公司账户、私人账户、微信和现金等。你公司通过私人账户、微信和现金等方式收取的款项均未开具发票未申报收入。出纳洪某华负责公司的收付工作,公司开票事项由其交代会计陈某红办理,只申报有开票部分的收入。经统计你公司提供的的房租电费收入明细表,表中所属你公司的收入金额减去已对外开票部分的租金电费金额即为未申报隐瞒的销售收入。 

(二)你公司隐瞒销售收入,骗取留抵退税 经统计房租电费收入明细表,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你公司的对外房租含税收入共2,900,352.00元,电费含税收入586,026.00元。其中已对外开票申报租金含税收入0.00元,未申报隐瞒租金含税收入2,900,352.00元;已对外开票申报电费含税收入256,290.00,未申报隐瞒电费含税收入329,736.00元。 你公司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计销项税额,于所属期2022年3月形成期末留抵税额54,432.16元,并于2022年4月28日骗取留抵退税总额54,432.16元。 

(三)涉及税款情况

 1.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在帐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共少缴增值税税款237,159.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规定,你公司共少缴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5,569.1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据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共少缴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的教育费附加6,672.50元。 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六条“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共少缴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的地方教育附加4,448.31元(所属期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明细税款详见《你公司应补税款计算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由于你公司在自行申报2022年4月增值税附加税费时,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中,系统自动默认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54,432.16元,2022年4月计税(费)依据的增值税税额为22,152.54元,无法修改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22,152.54元,导致2022年4月增值税附加税费无法按照查处实际情况缴款而未缴增值税附加税费,你公司少缴税款所属期2022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75.34元(计算:22,152.54×7%×50%)、教育费附加332.29元(计算:22,152.54×3%×50%)、地方教育附加221.53元(计算:22,152.54×2%×50%)。 

2.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三条第三款“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对外厂房租金不含税收入共2,659,051.86元,已缴房产税共0.00元,共少缴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的房产税305,621.60元。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经统计,你公司2019年不含税收入总额为1,460,797.06元,2020年不含税收入总额为3,564,544.43元。你公司申报的资产负债表、企业所得税填报信息显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你公司申报2019年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已申报营业收入499,247.90元,成本费用总额为655,369.86元,营业外支出538.55元,纳税调整增加额3,951.45元(扣除类调整项目: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纳税调整后所得-152,709.06元,应纳税所得额0.00元,应纳税额0.00元,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52,709.06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671,653.89元。经本次检查,2019年不含税收入总额为1,460,797.06元,调增本次检查查补2019年房产税金额95,957.58元,调整后,你公司纳税调整后所得为712,882.52元(计算:1,460,797.06-655,369.86-538.55-95,957.58+3,951.45),2014年至2018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923,969.08元,2019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12,882.52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00元,应纳税额0.00元,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0.0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211,086.56元(计算:923,969.08-211,086.56)。 你公司申报2020年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已申报营业收入2,653,326.99元,成本费用总额为2,735,098.23元,营业外支出495.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4,338.60元(扣除类调整项目: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纳税调整后所得-77,927.64元,应纳税所得额0.00元,应纳税额0.00元,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77,927.64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511,903.10元。经本次检查,2020年不含税收入总额为3,564,544.43元,调增本次检查查补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金额共111,843.59元,调整后,你公司纳税调整后所得为721,446.21元(计算:3,564,544.43-2,735,098.23-495.00-111,843.59+4,338.6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11,086.56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10,359.65元(计算:721,446.21-211,086.56),应纳税额25,517.98元(计算:510,359.65×25%×20%),已纳税额0.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5,517.98元,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0.0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七)项“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公司虚假申报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及造成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公司处所偷税款291591.38元一倍的罚款291,591.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5,569.18元一倍的罚款15,569.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0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2020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5,517.98元一倍的罚款25,517.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少缴房产税税款305,621.60元一倍的罚款305,621.60元。

罚款金额(万元): 68.45502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1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7-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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