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22年30号)
发布时间:2022-07-27 16:59:4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黎某某(440721********1144) :
我分局于2022年7月期间联系你,通知你税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事实及处理决定,但你没有前来领取文书,且我分局暂无法获取你的户籍地址或常驻地址,税务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给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新会税开发区处字[2022]H23号)(附件1)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领取地址:新会区三和大道南56号
联系电话:0750-6361810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2022年7月27日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新会税开发区处字[2022]H23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新会税开发区处字[2022]H23号
黎宝媛(440721********1144):
(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知政中路68号之一、之三)
我分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你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知政中路68号之一、之三房产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违章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违章事实
1、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检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7170.84元,已清缴税额206.94元,未缴税额36963.90元,截至2022年7月27日止未缴纳入库。
2、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房产税
经检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申报缴纳房产税854504.51元,已清缴税额30240元,未缴税额824264.51元,截至2022年7月27日止未缴纳入库。
3、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
经检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28887.95元,已清缴税额0元,未缴税额528887.95元,截至2022年7月27日止未缴纳入库。
4、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检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802.17元,已清缴税额0元,未缴税额17802.17元,截至2022年7月27日止未缴纳入库。
5、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经检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0681.31元,已清缴税额0元,未缴税额10681.31元,截至2022年7月27日止未缴纳入库。
6、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经检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120.88元,已清缴税额0元,未缴税额7120.88元,截至2022年7月27日止未缴纳入库。
7、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
经检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12月10日至2021年6月11日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917.50元,已清缴税额126.00元,未缴税额1791.50元,截至2022年7月27日止未缴纳入库。
8、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26933.11元,已清缴税额3024.00元,未缴税额123909.11元,截至2022年7月27日止未缴纳入库。
二、处理依据及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你应缴未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6963.90元、房产税824264.51元、增值税528887.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802.17元,教育费附加10681.31元,地方教育附加7120.88元,印花税1791.50元,个人所得税123909.11元,合计1551421.33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解缴入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2022年7月27日止,应加收滞纳金744867.25元。(详见下表)
税种 |
所属时期 |
本金 |
滞纳金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7-1-1至2017-12-31 |
10504.02 |
8450.48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8-1-1至2018-12-31 |
10529.52 |
6849.4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9-1-1至2019-12-31 |
5310.12 |
2490.4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20-1-1至2020-12-31 |
5310.12 |
1518.69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21-1-1至2021-12-31 |
5310.12 |
549.6 |
房产税 |
2017-1-1至2017-12-31 |
204718.97 |
170530.9 |
房产税 |
2018-1-1至2018-12-31 |
204718.97 |
133169.69 |
房产税 |
2019-1-1至2019-12-31 |
139549.95 |
65448.93 |
房产税 |
2020-1-1至2020-12-31 |
137638.31 |
39364.56 |
房产税 |
2021-1-1至2021-12-31 |
137638.31 |
14245.57 |
个人所得税 |
2017-1-1至2017-12-31 |
20471.90 |
16920.03 |
个人所得税 |
2018-1-1至2018-12-31 |
20471.90 |
13183.9 |
个人所得税 |
2019-1-1至2019-12-31 |
27909.99 |
12880.46 |
个人所得税 |
2020-1-1至2020-12-31 |
27527.66 |
7597.63 |
个人所得税 |
2021-1-1至2021-12-31 |
27527.66 |
2587.6 |
增值税 |
2017-1-1至2017-12-31 |
91599.57 |
75707.04 |
增值税 |
2018-1-1至2018-12-31 |
91599.57 |
58990.12 |
增值税 |
2019-1-1至2019-12-31 |
116291.63 |
53668.59 |
增值税 |
2020-1-1至2020-12-31 |
114698.59 |
31656.81 |
增值税 |
2021-1-1至2021-12-31 |
114698.59 |
10781.67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017-1-1至2017-12-31 |
4579.98 |
3785.3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018-1-1至2018-12-31 |
4579.98 |
2949.5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019-1-1至2019-12-31 |
2907.29 |
1341.7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020-1-1至2020-12-31 |
2867.46 |
791.4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021-1-1至2021-12-31 |
2867.46 |
269.54 |
教育费附加 |
2017-1-1至2017-12-31 |
2747.99 |
2271.21 |
教育费附加 |
2018-1-1至2018-12-31 |
2747.99 |
1769.71 |
教育费附加 |
2019-1-1至2019-12-31 |
1744.37 |
805.03 |
教育费附加 |
2020-1-1至2020-12-31 |
1720.48 |
474.85 |
教育费附加 |
2021-1-1至2021-12-31 |
1720.48 |
161.73 |
地方教育附加 |
2017-1-1至2017-12-31 |
1831.99 |
1514.14 |
地方教育附加 |
2018-1-1至2018-12-31 |
1831.99 |
1179.8 |
地方教育附加 |
2019-1-1至2019-12-31 |
1162.92 |
536.69 |
地方教育附加 |
2020-1-1至2020-12-31 |
1146.99 |
316.57 |
地方教育附加 |
2021-1-1至2021-12-31 |
1146.99 |
107.82 |
印花税 |
2018-5-4至2018-5-4 |
1369.54 |
0 |
印花税 |
2018-11-3至2018-11-3 |
62.56 |
0 |
印花税 |
2019-7-1至2019-7-1 |
211.90 |
0 |
印花税 |
2021-1-1至2021-1-1 |
147.50 |
0 |
合计 |
|
1551421.33 |
744867.25 |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296,288.58元(大写:贰佰贰拾玖万陆仟贰佰捌拾捌元伍角捌分)。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三和大道办公区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
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若同我分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