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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对方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并取得收入未开票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2年第592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22 17:41:2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Q90T8A):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2〕70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9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在2019年4月至5月期间,与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5份《技术开发(委托)服务合同》,履行完成其中2份,向对方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并取得收入380,000.00元(不含税为368,932.04元),未向对方开具发票,也不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纳税人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发票领购及开具信息等资料;

2.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账证、支付凭证、《技术开发(委托)服务合同》等资料及《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经营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款,导致当期少缴增值税11,242.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86.99元和企业所得税1,925.01元,依法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处以当期少缴增值税11,242.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86.99元和企业所得税1,925.0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6,977.3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2〕7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2〕7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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