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LU3A87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3A8
法定代表人: 伦***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111********006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一稽 罚 〔2022〕 11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偷税
违法事实:
2021年7月30日,你单位与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一份交通设施材料订购合同,约定向其销售交通设施一批,不含税价216,360.00元,含税加11.5%(即含税价241,241.40元),先预付部分货款,收到货物后15天内结清所欠货款。你单位于2021年8月19日将货物送达***公司,没有发生退货,后向其出具结算清单,圭光公司至今尚未支付此批货款。
2021年9月17日,你单位与***公司签订两份交通设施材料订购合同,约定向其销售交通设施一批和八角门架一套,不含税价分别为141,120.00元、53,880.00元,含税加11.5%(即含税价分别为157,348.80元、60,076.20元),先预付部分货款,分别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货物出厂时结清所欠货款。你单位分别于2021年9月28日和29日将货物送达***公司,没有发生退货,后向其出具结算清单。圭光公司经办人邹***通过其储蓄存款账户分别于2021年9月18日、9月27日、12月10日、12月11日向你单位股东何***的储蓄存款账户转账20,000.00元、45,000.00元、100,000.00元、30,000.00元,合计195,000.00元;于2021年9月15日向张***的储蓄存款账户转账20,000.00元。此两批货款尚未结清。
2021年9月16日你单位与广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向其销售四套门架,不含税价为387,010.00元,含税加11.5%(即含税价为431,516.15 元),公义公司先预付定金和部分货款,在2021年9月24日前结清所欠货款。你单位于2021年9月16日将货物送达***公司,没有发生退货,后向其出具结算清单。***公司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定金100,000.00元,经办人陈***通过其储蓄存款账户分别于9月17日、9月24日向你单位的股东何***的储蓄存款账户转账110,000.00元、117,010.00元。此批货款尚未结清。
上述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书)的相关经济利益没有在你单位当年的账簿上列作收入,你单位通过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收取的款项及应收的余款没有在当年的账簿上有所反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的规定,你单位少缴税款占2021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比例大于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偷税金额0.6倍的罚款,合计65,747.45元。
罚款金额(万元): 6.57474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3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8-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600MB2D02490P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600MB2D02490P
地方编码: 440600
备注: 44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