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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中山市某会计服务中心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被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13 15:16: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中山市***会计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44200***2415):  

因无法与你单位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及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中山税稽通〔2022〕9198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中山税稽通〔2022〕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3日

附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中山税稽通〔2022〕9198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中山税稽通〔2022〕9198号

中山市***会计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4420***02415):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3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中山市***会计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4420***2415

注册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女性、居民身份证:442000********6101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4份,金额302.78万元,税额49.44万元;二、对外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1份,票面额累计0.03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上述开具的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1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没收违法所得26.59万元,处以罚款3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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