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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黄某涛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324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14 17:19:0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黄某志涛(纳税人识别号:914401***43P):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481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48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48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4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1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一稽处〔2022〕481号

黄某涛(身份证号码:440121********0012):

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8月15日对你个人(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房)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黄某涛与傅某庆于2017年10月1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转让坐落于广州市花都区***商铺,二至六层住宅及2383.9平方空置地块,约定成交价3200万元。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14民初6592号和《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4301号确定:房屋价款为17,881,506.00元(黄志涛已全额取得该收入款项),对上述转让不动产行为,黄志涛未按照该价款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黄某涛与傅某庆于2017年10月1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14民初7521号;(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14民初6592号;(4)卖方黄某涛与买方郭某群(身份证号码:430211********5248)、傅某庆(身份证号码:440102********3233)签定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三方就转让行为于2018年3月1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资料;(5)2018年2月27日傅某庆(身份证号码:440102********3233)与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签定的《竞买协议》和卖买双方就转让行为于2018年4月20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资料;(6)郭某群(身份证号码:430211********5248)与傅伟庆(身份证号码:440102********3233)结婚证;(7)黄某涛于2018年3月8日及3月9日将已有建筑的101、102商铺过户至傅某庆的妻子郭某群名下的房产证,2018年4月25日将103、104商铺及二至六层过户至傅伟庆名下的房产证;(8)《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4301号。

二、处理决定

1、追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事实,对黄志涛应追缴2021年增值税583,522.27元(详见附件《黄志涛应补缴费明细表》、《黄志涛应补缴税款汇总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第一条、《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减税降费政策指引》的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黄志涛应追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9,605.02元,减按50%征收,减免税额29,802.52元,应补缴税款29,802.50元,已缴税款18,758.46元,实际应补税款11,044.0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黄志涛应追缴2021年教育费附加25,545.00元,减按50%征收,减免税额12,772.52元,应补缴税款12,772.48元,已缴税款8,039.35元,实际应补税款4,733.13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对黄志涛应追缴2021年地方教育费附加17,030.01元,减按50%征收,减免税额8,515.02元,应补缴税款8,514.99元,已缴税款5,359.57 元,实际应补税款3,155.42元。

2、追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5〕317号)第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黄志涛上述转让商铺和住宅的行为,以核定征收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对黄志涛应追缴个人所得税87,567.70元。

3、追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13〕152号)第二条第一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对黄志涛销售上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雄狮大道43号 101-104商铺的行为追缴土地增值税218,346.73元。

4、追缴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的规定,黄志涛和傅伟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金额为3200万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万分之五税率征收,黄志涛应补缴印花税16,000.0元,已缴税款1,405.5元,实际应补税款14,594.5元。

5、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黄志涛应补缴增值税583,522.27元、城市建设税11,044.04元、教育费附加4,733.13元、地方教育附加3,155.42元、个人所得税87,567.70元、土地增值税218,346.73元、印花税14,594.5元,合计922,963.79元并加收相关税款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二Ο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黄某涛应补缴税费汇总表.pdf

黄某涛应补缴税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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