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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隐匿税收违法证据罚款3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大元朝广告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3-24 16:42:28来源:第一稽查局 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惠州市大元朝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2337914537C):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惠税一稽罚告〔2022〕3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惠税一稽罚告〔2022〕38号

惠州市大元朝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2337914537C):

对你(单位)(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乐工业区江南市场C44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4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深圳市信百润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3日开具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31800104,发票号码16741721-16741725,金额合计494592.23元,税额合计14837.77元,价税合计509430元)购方为你(单位),上述发票已被证实虚开。2020年6月8日,检查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一〔2020〕290号)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潘景海签收,根据你(单位)当时提供的账簿资料,经查阅,你(单位)取得深圳市信百润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3日开具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31800104,发票号码16741721-16741725,金额合计494592.23元,税额合计14837.77元,价税合计509430元)登记入账。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来函证实,你(单位)涉嫌取得深圳市盈辉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5月28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31900104,发票号码71640273,金额5841.58元,税额58.42元,价税合计5900元)、海南省葵发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5月28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6001900104,发票号码20320981-20320982,金额合计132673.27元,税额合计1326.73元,价税合计134000元)。由于你(单位)后续失联走逃, 不配合检查、不提供资料,无法核实你(单位)是否取得上述发票。

(三)经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1〕44号及68号),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0051320634)《关于深圳市信百润广告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深税稽协〔2020〕17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4403810121092701605)《关于深圳市盈辉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深税一稽协〔2021〕405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600870121101303842)《关于海南省葵发贸易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琼税三稽协〔2021〕62号);

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1〕49号及1396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1〕44号及68号)邮寄送达回执及文书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

4. 你(单位)2018及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5. 电话联系企业的录像光盘;

6、你(单位)对公账户(账户2008024109200092154)的银行流水。

上述1至6项证据资料证实你(单位)涉嫌取得深圳市信百润广告有限公司、海南省葵发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盈辉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1〕44号及68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是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目违法情节:“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违法程度:“严重”,“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1〕44号及68号)后,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拟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三倍的罚款50868.00元{(2569.40+14386.60)*3}。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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