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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证监局:关于对王旭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51号(王旭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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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证监局:关于对王旭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51号(王旭彬)

时间:2019-08-16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王旭彬:

   经查,2012年至2016年期间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股份)提供了连续五年的年报审计服务,并在两年内继续为威华股份提供2018年年报审计服务。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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